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天源能源有限公司与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本着合作共赢的原则,拟就投资建设“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相关事宜签署《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投资合作协议》。根据前述协议约定,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分两期进行,由公司控股子公司武汉天源能源有限公司在扬州市江都区设立江苏盛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为准,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的实施工作。
投资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各方
甲方: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政府
乙方: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武汉天源能源有限公司
(二)投资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氢能装备研发制造基地项目
2、项目内容: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项目分两期进行,一期项目投资约7亿元,其中:一类费用(土地、厂房、办公楼及附属配套设施)约1.5亿元,二类费用(项目设计、咨询、技术研发等)投入约1.5亿元,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用约4亿元。新建生产厂房及办公、配套用房约2.13万平方米。项目须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开工建设,计划于2026年建成投产,预计可形成年产8万Nm³/h的ALK(碱性水电解)电解槽装备的生产能力。二期项目投资约3亿元,其中:二类费用(咨询、技术研发等)约1亿元,设备及安装、调试费用约2亿元,将扩大生产规模,预计新增4万Nm³/h ALK电解槽和3万Nm³/h SOEC电解槽装备的生产能力。项目全部建成后,预计可形成年产12万Nm³/h ALK(碱性水电解)电解槽和3万Nm³/h SOEC(固体氧化物电解池)装备的生产能力。
3、实施主体:乙方控股的子公司丙方在甲方域内注册设立江苏盛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负责投资建设年产15万Nm³/h电解水制氢装备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的实施工作。
4、项目用地:项目拟规划用地50亩。用地按照国有工业用地土地出让程序,依法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最终面积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实测为准。实际用地价格以挂牌出让公告为准。
(三)双方主要权利和义务
1、甲方权利和义务
1.1甲方承诺,本协议出让土地达到“六通一平”标准,“六通”是指通电、通讯、通水(通给水、通排水(包括但不限于雨水、污水))、通路、通气,“一平”是指项目用地范围内无影响本项目建设的建筑物。
1.2甲方确保本协议项下的投资项目充分享受国家及地方相关优惠政策,并为项目公司提供最优质服务,积极协助项目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1.3同等条件下,甲方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对乙方取得江都区污水处理、飞灰处置及资源化、固废处置等环保项目及市政基础建设类项目实施权予以优先支持。
1.4甲方应根据项目公司所需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的参数提供必备的配套基础设施,包括路、水、电、网络、通信等,并按三方商定时间接至项目红线外。
2、乙方权利和义务
乙方承诺由丙方在甲方域内注册设立江苏盛源氢能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公司名称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核准为准),负责投资建设本协议约定的项目。
3、丙方权利和义务
3.1丙方承诺在本协议签订后1个月内完成项目公司的注册,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并在本协议签订后3个月内实际到账资金不少于3000万元人民币。
3.2丙方承诺项目公司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参与土地竞买并出价;如项目公司未参与竞买或参与竞买报名但未出价的,则甲方有权将基于本协议相关条款已经给予的相应扶持政策予以收回并解除本协议。如项目公司参与竞买、出价,但最终未能成功竞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则本协议终止,甲、乙、丙三方互不负担违约责任,协议终止后的有关善后等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另行协商处理。
3.3丙方须配备专人做好工程报告、立项、环评、地质灾害评估等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推进。
3.4丙方承诺,涉及本投资项目及其延伸后的产业项目在甲方本地形成销售,在甲方属地据实纳税。
3.5丙方确保项目公司自觉执行环保、安全、质检、职业卫生防治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排放废水达到园区纳管标准,排放污染物满足区域总量控制要求。
来源: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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