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节能中心关于印发《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节能〔2022〕50号
各设区市节能中心,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行业协会及有关单位:
现将《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积极组织实施。
福建省节能中心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普及力度,培育并发展节能相关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福建省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技术产品是指工业领域适用的节能技术(含节能工艺、节能典型案例)和节能产品(含节能装备、节能材料)。
第三条 福建省节能中心(以下简称“省节能中心”)负责组织《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报、评选、发布和推广等工作,并根据技术进步情况,对《目录》实施动态更新。
第四条 《目录》申报、评选、发布、推广等工作,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省节能中心定期发布《目录》征集通知,明确申报范围、申报要求、申报程序、时限要求等。
第六条 在国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均可向省节能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将其相关节能技术产品列入《目录》。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有推广意愿和需求,自愿申报参加评选,自愿承诺遵从市场化原则开展推广工作。申报的节能技术产品应符合节能效果显著、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安全稳定,产权明晰、有成功应用案例,有较强的示范和推广意义等条件。
第三章 评选和发布
第八条 省节能中心受理有关单位申请后,负责组织申报节能技术产品的审核、评选、发布。
(一)预选初审。省节能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初审。申报材料符合性初审主要包括:
1.申报单位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
2.申报的节能产品已批量正常生产半年以上,节能技术有连续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成功案例;
3.申报单位提供省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部门(机构)提供的产品能效或节能性能检验报告、近两年质量检验报告或有关证明等;
4.申报单位按通知要求完整提供和装订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进入专家评选环节;不符合要求的,通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补充完善后还不能达到要求的或未按要求进行补充的,不进入专家评选环节。
(二)专家评选。省节能中心根据申报的节能技术产品所属技术领域,从有关专家库抽取专家成立评审专家组。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专家组人数为单数。省节能中心负责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重点围绕先进性、适用性、可靠性、节能效益、经济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方面对节能技术产品进行评选。经独立评分、集体讨论、组长复核后,形成综合评审意见。必要时邀请技术产品申报单位进行现场答辩或组织专家现场调研。
(三)公示发布。省节能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目录》推荐名单,在省节能中心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入选《目录》并正式发布。
第九条 已列入国家级节能低碳技术产品相关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省级以上节能(绿色)产品(符合节能产品相关要求的),如其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无变更的,经相关单位申请、省节能中心审核后可直接进入公示环节;如相关节能技术标准有变更的,需对产品重新进行检测、评审或认证。
第十条 对经评选列入《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由省节能中心颁发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证书。对符合国家推荐标准的节能技术产品,优先向上级推荐。
第十一条 《目录》每年分批发布,节能技术产品列入《目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二条 节能技术产品在列入《目录》的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重新申报:
(一)使用新的商标名称;
(二)产品型号、规格变更。
第四章 推广服务
第十三条 省节能中心组织召开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对接会,鼓励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过程中采用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在节能诊断等技术服务中,优先推荐使用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
第十四条 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优先推荐入驻福建省节能中心节能技术产品推广公共服务平台;利用网站和专业刊物专栏等,宣传推广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及其典型案例。
第十五条 选择在工业领域重点用能行业持续开展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推介、成效跟踪等活动,推动先进节能技术产品在重点用能行业先行使用、广泛应用。
第十六条 提供后续跟踪和融资等服务。对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与应用需求方有后续服务、融资需求的,提供个性化服务。为入选《目录》的节能技术产品在节能政策奖补等方面提供辅导并争取支持。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节能技术产品在列入《目录》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节能中心从《目录》中撤销其名录,并在省节能中心门户网进行公告:
(一)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
(二)产品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检查不合格的;
(三)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重新申报的;
(四)企业发生重大安全和环境事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从《目录》中撤销技术产品的相关单位,自通知发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向省节能中心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相关单位可向省节能中心提出申诉:
(一)符合申报条件要求,但申请未被受理的;
(二)对被撤销名录有异议的;
(三)评选过程中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持公正或发生严重工作失误的违规违纪行为的。
第十九条 省节能中心接到申诉后,进行调查和处理,并于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诉人反馈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节能中心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管理办法》及《福建省<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申报评选细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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