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日本的仙台高等法院对一起福岛核事故受害者集体诉讼做出二审判决,更改判决东京电力公司赔偿的福岛地方法院磐城支部的一审判决,将赔偿金额提高了约1.2亿日元(约合人民币850万元),判决东京电力公司向213名福岛核事故受害者赔偿7.335亿日元(约合人民币4938万元)。这是日本全国约30个同类诉讼中的首个二审判决。
关于东京电力公司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后接到避难指示的居民等216人,以故乡生活被剥夺等为由向东电索赔的二审诉讼,2018年3月的一审判决勒令东京电力公司对除事故发生时在福岛县外居住和尚未出生的3人以外的213人,支付总计约6.1亿日元的赔偿。就一审判决结果,原告和东京电力公司双方都提出了上诉。
二审审判长小林久起在判决理由中指出,“东京电力公司在2008年4月前后,已经意识到若超过福岛第一核电站厂区高度的海啸来袭,安全停止反应堆的功能有可能丧失”,并认为东京电力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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