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发布《甘肃省2020年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实施细则》,要求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要完整、准确、据实填写《甘肃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力用户申请表》,于2020年4月1日前通过所在市州供电公司提出申请,结果拟于4月15日前在甘肃电力交易中心信息平台网站进行公示。
《实施细则》明确,坚持有利于工业经济企稳回升,有利于引导产业转型升级,有利于新能源电量消纳,有利于发输用三方协作共赢的原则,建立激励、惩戒机制。
准入条件规定,参与交易的电力用户需是符合产业、环保等政策的大工业电力用户;年用电量3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集中式电采暖用户;省内5G通信基站用电以及增量配售电企业下网用电。发电企业 需是省内除自备电厂以外的公用火电企业;省内装机容量1.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企业,不含网留刘家峡水电厂;省内新能源发电企业 (不含扶贫、户用分布式光伏、特许权、平价示范发电项目)。售电公司需是按要求完成注册、公示、备案流程的售电公司。
《实施细则》制定了退出与激励机制。一是按照扶大、扶优、扶强原则,分步引导高载能产业加快转型升级。2020年对其用电增量部分,在组织月度增量直购电交易时配比一定比例新能源电量;2021年起,对年用电量达到一定规模或单台电炉容量在4000千伏安及以上的企业 (或产能)在直接交易时配比一定比例新能源电量。
《实施细则》明确,电力用户交易申报电量为企业生产用电量,用户申报电量原则上参照2019年实际生产用电量.。发电企业交易申报电量为上网电量,火电企业与水电企业须根据省内用电侧直接交易需求等比例参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参与交易不得影响保障性电量完成。发电企业申报电量不得超过已明确的各发电企业可直接交易电量上限。 交易周期以年度交易为主、月度交易为辅。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和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通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交易,具体可采取自主双边协商交易、集中交易或挂牌交易方式。
《实施细则》对交易结算进行了详细规定。直接交易由省电力公司统一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售电公司进行结算,交易中心暂提供发电侧 (省级统调)交易结算依据。 电力用户 (售电公司)与发电企业交易电价暂按电力用户到户电价与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购销两侧价差等额传导的方式确定。电力用户年度交易按月结算、季度或年度总清算,月度按 “先年度后月度”的次序结算。发电企业交易电量年内滚动平衡结算,年度总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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