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公布2024年全国水电站大坝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名单的通知
(国能综通安全〔2024〕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压紧压实电力企业大坝安全主体责任,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1号)《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5年第23号)等规定要求,现将电力行业681座注册登记和登记备案的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运行单位及主管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名单予以公布。
各电力企业要进一步树牢安全发展理念,落实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大坝安全责任体系和应急工作机制,加强大坝运行全过程安全管理,保障大坝运行安全,防范大坝安全事故发生。地方各级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切实落实大坝安全地方管理责任。各派出机构要按照国家能源局授权,严格履行大坝安全监管职责。大坝中心要加强大坝安全技术监督。
附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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